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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82年行政院核定「新竹科學城發展計畫」之地位指認,制定「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並於 93 年發布實施。 ●該計畫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21 次會議決議內容規定:「⋯2.由乙種工業區調整為其他使用分區之指定整體開發區,所應回饋及捐地部分,應參照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確保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由於本案未於特定區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故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21 次會議決議暫予保留,並劃設為保留案第四案。 ●本計畫配合新竹市政府「竹科 X 計畫」公道五路科技廊帶整體策略規劃內容,辦理本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編號四)之細部計畫變更,劃定科技商務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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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行政院為國防用地發展政策「都市營區遷往郊區之發展原則」指示辦理兵工廠遷廠,高雄市政府與國防部成立「國防部第205廠遷建部市專案推動小組」,經多次會商確認,考量遷建需負擔購建新式廠房、設備,及國防部需先建後拆、委託代建等龐大經費,為加速本案遷建及財務規劃,亦考量本案多功能經貿園區第10開發工區內整體開發之財務可行性,爰參考臺南砲校模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205廠土地開發遷建。 ●本案現行都市計畫,業經高雄市政府102年公告發布實施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及同年6月公告發布實施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並依上開都市計畫規定辦理後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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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5年發布之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為改善土地使用與交通系統之不完整情況,提供未來發展所增加人口對土地使用之需求,台中市政府將原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分區之土地劃分為優先發展地區與後期發展地區。 ●後於民國93年發布實施「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修正原附帶條件,將後期發展地區變更為整體開發地區,同時導入開發許可機制,訂定開發單元、開發方式及開發優先次序原則,並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期藉由市場機制導引土地開發。 ●由於原後期發展區範圍過大,為提高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將其劃分為14處分區開發單元範圍。本案即位處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八)」之範圍內,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向台中市政府申請代為擬定細部計畫,俾據以辦理後續整體開發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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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年至 109 年期間新莊都市計畫人口呈現逐年增加趨勢,然其學齡人口卻是逐年減少,反應出生率減少導致學校用地需求減少現象。 ●「高中二」學校用地尚未進行徵收,新莊都市計畫區之住宅區、商業區開發接近飽和狀況,是故依「都市計畫法」及「變更新莊主要計畫(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二案之附帶條件辦理細部計畫擬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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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年至 109 年期間新莊都市計畫人口呈現逐年增加趨勢,然其學齡人口卻是逐年減少,反應出生率減少導致學校用地需求減少現象。 ●「高中一」學校用地尚未進行徵收,現況皆為臨時建築使用,新莊都市計畫區之住宅區、商業區開發接近飽和狀況,依「都市計畫法」及「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新莊地區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一案之附帶條件,辦理細部計畫擬定作業,以促進地區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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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中市政府(75)府工都字第12291號發布實施之台中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不含大坑風景區),該計畫書規定「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且劃定為優先發展區部份,應依各該劃定變更範圍,依次序擬定各該細部計畫,同時配合居住密度與計畫容納人口,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市地重劃方式實施整體開發,否則不得發照建築」。依據上開規定,選定本期重劃之範圍,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提供一較為良好之居住環境,促進本地區之發展與繁榮。 ●配合台中都會區人口成長及建地需求辦理。 ●重劃區之地籍零亂,原早溪流橫互其間且崎嶇不整時生水患,同時無法充分有效建築使用,故辦理市地重劃,以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並配合整治早漢排水道,以達到治水防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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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安坑地區主要計畫於民國86年公告實施。曾辦理「安坑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快速道路系統體發展計畫台北縣側環快南端銜接點延伸至五重溪後段工程計畫案;以及辦理「安坑地區主要計畫文中一(達觀國中)、文小一(玫瑰國小)之土地取得方式由區段徵收改為一般徵收或撥用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本次檢討之內容,係新店安坑地區都市計畫,係於96年核定實施「擬定新店安坑地區細部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及醫療專用區以外地區)」案,訂定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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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臺南市政府更於永康區積極推動各項重⼤建設計畫,包括永康科技⼯業區、永康創意設計園區等各類產業發展計畫,皆鄰近本計畫區周邊,⽽為計畫區之發展提供新的助⼒。 ●永康⼯業區、亞太⼯業區及臺南科學⼯業園區重要產業機能之開發營運,使得計畫區鄰近之鹽⾏地區⼤量⼈口集居,在前述各產業機能的持續發展與進駐之情況下,進⽽使住宅使⽤、商業服務機能、公共設施、⽂教設施等需求亦相對提⾼,因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7條及第22條辦理都市計畫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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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桃園市產業用地需求並活化閒置土地,以及考量亞洲矽谷計畫與區域產業利基,計畫範圍定位為「智慧產業園區」,發展倉儲物流相關產業進駐,增加就業機會,帶動地方繁榮發展,並配合周邊環境使用現況,提供適宜之公共設施用地,藉此增加原有土地使用效益,提升地方環境品質,帶動區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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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臺北都會區之交通問題,前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研究辦理改制前臺北縣側環河快速道路建設計畫, 86 年由省政府召開會議決議,爰辦理「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臺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臺北縣側建設計畫)案」。 ●88 年發布實施「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案主要計畫),其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定:本計畫併同 『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暨『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 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取得所需之道路用地,如因土地所有權人反對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採區段徵收辦理時,得改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 ●後因快速道路改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故於 94 年辦理「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臺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臺北縣側建設計畫)(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案」,改以自辦重劃方式開發,全案於 94 年及95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第 1-3 區改以市地重劃開發,然餘第 4-7區因未能依會議紀錄文到 3 年內依附帶決議辦理,故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遂辦理本次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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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區原為南區喜樹灣裡地區之住宅基金土地,後於 90 年代配合「去任務化」政策轉變,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仍屬特種基金列冊土地。 ●辦理原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時,配合學校用地檢討業列案解編,考慮區內涉及住宅基金土地,為達成特種基金價值平衡目標,故於 105 年啟動「變更臺南市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臺 86 臺南端交流道兩側住宅基金土地及周邊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併同周邊細部計畫公共設施一併檢討,納入灣裡公園、灣裡市場之用地需求,重新調整土地使用計畫。 ●配合上述定位增加商業與觀光發展機能,已超出原計畫之居住定位,以及學校用地檢討變更已涉及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 條,故辦理配合變更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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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於67 年7 月21 日公告發布實施,歷經75 年、85 年及95 年共3 次通盤檢討,現行計畫已逾法定通盤檢討年限,爰依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本次市計畫通盤檢討。 ●「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市及內政部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本計畫已完成發布實施前九階段計畫內容。本件報部編號第 49 案(永康交流道東側甲種工業區「工甲 3」及其附近地區)為審竣未核定案件,除部分台鐵局、中油公司及私人土地,基於各別使用需求,仍予保留甲種工業區或調整為清管站專用區外;其餘永康車站北側之甲種工業區、保護區、加油站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等,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及其他必要公共設施,併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依內政部委會決議,本案應於審議通過3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因故未於原訂期限完成,同意延長至 115 年 4 月23 日。本案重劃計畫書(草案)經內政部 113 年 7 月函復原則同意辦理在案,爰檢送本階段計畫書、圖提請內政部核定暨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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