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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臺灣產業轉型升級,行政院於105年提出「5+2產業創新計畫」,彰化縣位處中部精密機械產業鏈、特色醫材聚落,然而彰化縣工業用地供給多年來無法滿足區域產業需求,至今有許多未登記工廠座落於非工業用地,故提供一合法且符合產業群聚區位之產業園區,符合當前國家政策與產業需求,亦能帶動地方發展。 ●本計畫區位於已開發之遊憩用地,原為臺灣民俗村遊樂園區,於 101年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廢止其觀光遊樂業執照,自此閒置至今。依循「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變更用地開發為產業園區,提供良好之產業環境予進駐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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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安定鄉都市計畫」於民國65年發布實施後,分別於75年、84年、92年及101年,共歷經4次通盤檢討。99年臺南市縣市合併,計畫性質由鄉街計畫變更為市鎮計畫。自65年發布實施迄今已餘40年,歷次通盤檢討皆未對安定都市規劃,有具體發展願景,導致其定位不明確。 ●面對國土與都市轉型、跨域整合的重要關鍵時刻,應積極配合國土計畫之指導,全面審視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系統、都市防災及生態環境等議題,並依都市特性,建構指導性規劃藍圖,設定整體性發展定位,進而引導本地區合理而有序的發展。 2.面積與範圍 ●安定都市計畫區位於安定區,其界線東至外鄭拐聚落西側,南至舊臺糖鐵路,西至安定國中西側之灌溉溝渠,北至曾文溪堤防為界,範圍內涵蓋安定里及安加里,計畫區面積195.9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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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中央及地方產業政策方向,品信土地開發(股)公司整合有設廠或擴廠意願之製造業廠商,勘選臺中市烏日區省道台74東側、省道1乙(新興路)南側之土地,依據「產業創新條例」及相關法規,申辦「烏日區明傳產業園區」,依據地區產業特性,引入基本金屬、金屬製品、機械設備等製造業及倉儲業,引導廠商土地合法利用,增加就業機會及帶動地方繁榮 ●本案位屬烏日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涉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並業已取得臺中市政府民國105年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同意迅行變更都市計畫。 ●烏日都市計畫於民國61年公告發布實施。因應民國99年原臺中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以及民國103年公告實施「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並於104年發布實施「擬定烏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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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82年行政院核定「新竹科學城發展計畫」之地位指認,制定「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並於 93 年發布實施。 ●該計畫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21 次會議決議內容規定:「⋯2.由乙種工業區調整為其他使用分區之指定整體開發區,所應回饋及捐地部分,應參照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確保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由於本案未於特定區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故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21 次會議決議暫予保留,並劃設為保留案第四案。 ●本計畫配合新竹市政府「竹科 X 計畫」公道五路科技廊帶整體策略規劃內容,辦理本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編號四)之細部計畫變更,劃定科技商務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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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於66年8月發布實施,其間曾辦理3次通盤檢討及3次個案變更。該計畫屬管制型計畫,但實際發展現況與原規劃意旨已有所落差,必須深入分析都市發展的潛力與限制條件,發掘都市發展課題,以進一步思索都市發展需求及其發展定位,始能透過實質都市計畫變更及都市治理手段予以改善。 ●都市計畫圖因早期地形測量精度較低,又因污損等因素造成計畫圖內容判讀困難,進而影響計畫管理效率與精確度;彰化縣政府已於98年完成本特定區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測製,故併同本計畫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後,再將重製後之成果圖作為通盤檢討之基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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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行政院為國防用地發展政策「都市營區遷往郊區之發展原則」指示辦理兵工廠遷廠,高雄市政府與國防部成立「國防部第205廠遷建部市專案推動小組」,經多次會商確認,考量遷建需負擔購建新式廠房、設備,及國防部需先建後拆、委託代建等龐大經費,為加速本案遷建及財務規劃,亦考量本案多功能經貿園區第10開發工區內整體開發之財務可行性,爰參考臺南砲校模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205廠土地開發遷建。 ●本案現行都市計畫,業經高雄市政府102年公告發布實施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及同年6月公告發布實施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並依上開都市計畫規定辦理後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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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5年發布之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為改善土地使用與交通系統之不完整情況,提供未來發展所增加人口對土地使用之需求,台中市政府將原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分區之土地劃分為優先發展地區與後期發展地區。 ●後於民國93年發布實施「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修正原附帶條件,將後期發展地區變更為整體開發地區,同時導入開發許可機制,訂定開發單元、開發方式及開發優先次序原則,並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期藉由市場機制導引土地開發。 ●由於原後期發展區範圍過大,為提高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將其劃分為14處分區開發單元範圍。本案即位處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八)」之範圍內,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向台中市政府申請代為擬定細部計畫,俾據以辦理後續整體開發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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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年至 109 年期間新莊都市計畫人口呈現逐年增加趨勢,然其學齡人口卻是逐年減少,反應出生率減少導致學校用地需求減少現象。 ●「高中二」學校用地尚未進行徵收,新莊都市計畫區之住宅區、商業區開發接近飽和狀況,是故依「都市計畫法」及「變更新莊主要計畫(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二案之附帶條件辦理細部計畫擬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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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年至 109 年期間新莊都市計畫人口呈現逐年增加趨勢,然其學齡人口卻是逐年減少,反應出生率減少導致學校用地需求減少現象。 ●「高中一」學校用地尚未進行徵收,現況皆為臨時建築使用,新莊都市計畫區之住宅區、商業區開發接近飽和狀況,依「都市計畫法」及「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新莊地區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一案之附帶條件,辦理細部計畫擬定作業,以促進地區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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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中市政府(75)府工都字第12291號發布實施之台中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不含大坑風景區),該計畫書規定「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且劃定為優先發展區部份,應依各該劃定變更範圍,依次序擬定各該細部計畫,同時配合居住密度與計畫容納人口,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市地重劃方式實施整體開發,否則不得發照建築」。依據上開規定,選定本期重劃之範圍,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提供一較為良好之居住環境,促進本地區之發展與繁榮。 ●配合台中都會區人口成長及建地需求辦理。 ●重劃區之地籍零亂,原早溪流橫互其間且崎嶇不整時生水患,同時無法充分有效建築使用,故辦理市地重劃,以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並配合整治早漢排水道,以達到治水防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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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鯤鯓地區於於民國 70 年納入「南鯤鯓特定區」都市計畫,期藉由南鯤鯓代天府宗教文化特色與海岸風情推動觀光發展。近年於納入民國 92 年成立之「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範圍、民國 96 年西濱快速道路北門段通車、民國103 年台84 線東西向快速公路-北門玉井線通車後,提升了南鯤鯓地區聯外交通便利性與觀光發展之潛力。 ●「南鯤鯓特定區」,自民國 70 年公告實施後,歷經三次通盤檢討,自95 年公告實施第三次通盤迄今已逾 10 年,期間歷經臺南縣市合併升格、觀光及交通建設推動、環境規劃典範移轉、土地及環境法令修正等,爰為逐步引導都市空間有秩序地成長,依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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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安坑地區主要計畫於民國86年公告實施。曾辦理「安坑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快速道路系統體發展計畫台北縣側環快南端銜接點延伸至五重溪後段工程計畫案;以及辦理「安坑地區主要計畫文中一(達觀國中)、文小一(玫瑰國小)之土地取得方式由區段徵收改為一般徵收或撥用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本次檢討之內容,係新店安坑地區都市計畫,係於96年核定實施「擬定新店安坑地區細部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及醫療專用區以外地區)」案,訂定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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