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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政府配合此案已分別於 95 年發布實施「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副都市中心地區)主要計畫(「停四」停車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兼供國家電影文化中心使用)」 案,以及 102年 「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配合副都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臺灣電影文化中心)」 ,並由文化部與新北市政府共同合作完成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1 期場館之建設,業於 111 年 1 月7 日正式開館營運。 ●有鑑於 1 期場館受限於土地使用條件,僅優先設置影視聽中心辦公及放映廳環境,提供行政辦公與修復影片之設備場所,其他如專業典藏、數位形式展覽、互動體驗、教育推廣、人才培育空間等亟需籌建 2 期場館(以下稱 2 館)容納需求,經行政院、文化部及新北市政府等各界協調後,行政院召開會議結論要以 「(一)有關國家電影中心 2 期所需的停(影)用地,請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影(停)用地後,參照 1 期用地無償撥用文化部。(二)有關原文化部承諾提供新北市政府協拍中心之空間,將另案補助新北市政府興建或設置新北市協拍中心建設經費」 。 ●另依行政院 111 年函同意「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112-118年)」,由新北市政府無償提供新莊區副都心一段 409 地號土地作為本案用地,並由文化部編列建設費用共同合作籌建國家級影視博物館,配合文化部重新啟動規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使用需求,辦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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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都市計畫承襲日本人所訂的「市街改正計畫」發展模式。民國60年後,鑒於都市發展之需要,行政院經合會於61年訂定「基隆市綱要計畫」,迄至75年賡續辦理「修訂基隆市綱要計畫」,同年亦擬定「基隆市綜合發展計畫」。 ●本次通盤檢討範圍位基隆市北部偏東的信義區,該區為基隆市區的文教區所在,因人口成長及地方發展等因素,於民國78年發布實施「擬定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深澳坑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案,並採市地重劃開發提供當地住宅腹地,賡續於民國94年發布實施「擬定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深澳坑地區)細部計畫」案引導都市健全發展。 ●由於深澳坑市地重劃區因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住宅區僅能作純住宅使用,致該地區居民生活不便,故一併納入本次通盤檢討範圍內,以導正都市正常發展並提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是為本計畫之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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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與振興宜蘭縣南澳鄉泰雅族原鄉之經濟及文化發展,發展東部族群文創產業,整合中央與地方資源,是以擬定中長程整體規劃策略與願景目標。「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四年計畫—南澳泰雅文化產業園區」,期以泰雅族南澳(Klesan)群豐沛、厚實而多元的族群文化為基礎,並善用原鄉生態與環境資源優勢,全力達成長效的經濟、社會、環境及文化等之綜合發展。 ●為達到泰雅文化產業園區的永續發展目標。該計畫於100年核准,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爰辦理「變更南澳南強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國宅用地及機關用地為泰雅文化專用區)(配合南澳泰雅文化園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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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及烏日行政區所建構之「日大」地區,於臺中市國土計畫中空間發展計畫內空間整體發展構想之六大策略區,係屬轉運產創策略區為主、雙港門戶策略區為輔,為臺中市整體發展趨勢重點之一。 ●本計畫主要計畫係屬「臺中市烏日大肚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其行政區範圍包括烏日區及大肚區,而都市計畫範圍包括烏日都市計畫、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高速公路王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不包括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及大肚都市計畫,配合臺中縣、市合併升格且依都市計畫法辦理「擬定臺中市烏日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本案將依循主要計畫指導原則規劃烏日地區細部計畫內容,進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形塑細部計畫區之風貌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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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材料循環園區計畫所訂之大林蒲遷村作業,計畫將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蒲聚落遷移至高雄市前鎮區及鳳山區、位於高雄國際機場北側之安置土地屬於鳳山都市計畫及高雄市都市計畫(崗山仔地區細部計畫)區,並依新材料循環園區計畫委託高雄市政府訂定「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做為居民遷移補償與救濟之依據。 ●經盤點安置地區現行都市計畫規定,因商業區面積不足,致未能符合大林蒲遷村以「土地一坪換一坪」、「住宅區換住宅區」、「商業區換商業區」為原則的安置所需。為配合遷村安置需要將1個住宅區街廓變更為商業區,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大林蒲遷村安置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遷村作業的推動須配合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法定程序進行,法定程序包括園區二階環評及新材料循環園區都市計畫變更作業,皆已於114年上旬辦理公開展覽,本計畫係園區報編審議之一環,需配合於115年底前完成相關審議,難以與地區通盤檢討配合,故基於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時程特殊性,本府業於114年4月29日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迅行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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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蚵子寮漁港位於梓官區蚵子寮漁村南側。自民國67年起先後完成防波堤、海堤、護岸、碼頭、泊地、道路、照明設施等硬體建設,並依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擬定「蚵子寮近海漁業特定區計畫」,其後遵循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於民國82年、89年及102年分別辦理三次通盤檢作業。至今第三次通盤點討已經過法定通檢所規定之5年時間,爰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作業,適時調整規劃方向,以符合實際發展需求。 ●本次通盤檢討之核心面向將聚焦土地使用、公共設施、觀光發展性、空間紋理以及都市防災等,配合依現行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進行細部計畫地區居住密度、容納人口,以及道路系統調整之工作,研提地區之整體規劃構想與策略,使成果符合高雄市整體發展願景、在地活動特性與居民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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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於民國69年發布實施,並於民國76年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87年及91年3 月分別發布實施第一、二次通盤檢討暨擴大都市計畫範圍(遠洋漁港部分)、106年發布實施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第二階段)。自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公告以來,迄今辦理3次定期通盤檢討。 ●現今使用之1/1000都市計畫地形圖為民國87年及91年公告,歷年來未辦理重製檢討作業,造成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地籍圖及現地地形互不相符,實際執行與發展現況產生偏差,極易造成紛爭與民眾誤解;鑑此,為解決計畫圖精度低及執行與實質現況之偏差等情形,爰配合中央補助,進行全面性地形修補測及計畫圖重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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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都市計畫於民國60年公告發布實施,當時並未分別擬定主要及細部計畫,至75年公告第一次通盤檢討,亦未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作業。溪湖都市計畫刻正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時由委員提出建議:「考量現況溪湖鎮尚無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提升整體生活環境品質,並明確未來土地使用管制與都市設計,建議溪湖鎮公所儘速啟動細部計畫擬定作業。 ●溪湖鎮位居彰化縣地理中心,除彰化縣肉品市場、溪湖鎮果菜市場均具地理區位交通優勢,辦理中之中科園區二林基地與二林精密機械園區,期將帶動溪湖向上發展及加速溪湖都市計畫之建設與整體開發,值此之際,擬定細部計畫並配合訂定適切地方發展特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期以健全都市環境管理,提升實質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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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楠梓園區籌設計畫,行政院於 113年4月24日核定「高雄第三(楠梓)園區聯外交通整體計畫」,該計畫主要目的係基於楠梓園區整體發展,考量強化楠梓園區聯外動線機能,期能透過交通整體計畫之推動,落實提昇楠梓園區交通效率、安全分流、改善國 1 楠梓交流道與高鐵站西土地聯外交通。 ●為配合「高雄第三(楠梓)園區」興建運營時程,聯外交通工程(含園區道路建設、楠梓匝道工程及園區連絡道工程)將於115年起興建,並預計於117年完工通車,因變更高雄市仁武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五階段)案係於110年發布實施,通盤檢討需於125年辦理,考量「高雄第三(楠梓)園區」之興建急迫性,需配合辦理本計畫個案變更。 ●為完善未來楠梓園區半導體及其關聯產業營運後之聯外交通需求及區域交通規劃,增設國道一號連絡道路及匝道,以強化園區交通運輸之便利性及易達性,本計畫業經內政部114年3月20日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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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區內保有許多日治時期建築之大面積日式眷舍及庭院老樹與綠地(每戶佔地面積150~300坪),成為在地空間及生活文化特色,屏東縣政府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將包括勝利新村49 棟及崇仁新村(成功區)22棟等共計71棟之日治時期官舍,於民國96年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並於101年提出「屏東縣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經國防部依「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等相關規定,選定為全國「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區」之一。 ●基於「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區」之建設關係推動屏東市區以眷村文化特色為主題之文創產業發展與地區觀光旅遊吸引力提升,以及國防部眷改土地之處分,經屏東縣政府109年函示認定,符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之要件,爰提出變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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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屬半屏山東南側水泥工業區,且鄰近高鐵出入門戶,基於行政院推動半導體S 廊帶產業政策指導及地區產業與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模式(TOD),希冀透過工業區轉型契機,配合鄰近高鐵左營站交通樞紐優勢,以整合半屏山南北麓兩側高煉廠及建台水泥廠等轉型開發計畫之發展,並配合高雄市政府推動北城計劃、高鐵左營門戶計畫的半屏山南麓景觀改造計畫辦理。 ●東南水泥公司舊廠土地轉型為因應檢討擬檢討土地使用,以改善產業發展需求及連通道路系統,乃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避免土地閒置或低度利用。本案係經主要計畫將部分特種工業區及綠地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配合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遷廠計畫,遂據以擬定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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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自83年公告實施,已完成第一期發展區之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第二期發展區配合橋頭科學園區進駐,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已於110年公告發布實施,刻正辦理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作。 ●橋頭科學園區區段徵收工程預計於114年完工,需配合開闢完整之1-1-60M計畫道路為其主要聯外道路,以串聯橋頭科學園區與第一期發展區及捷運青埔站(R22)周邊地區,吸納產業進駐衍生之居住需求,促進周邊捷運與鐵路車站TOD導向發展;又依據行政院109年9月28日核定之「修訂高雄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指示,有加速開闢1-1-60M計畫道路東西向路段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無法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通盤檢討辦理,故本計畫擬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及區段徵收加速高雄新市鎮開發。 ●內政部因應橋頭科學園區及周邊產業引入需求,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主要計畫迅行變更,開發高雄新市鎮部分後期發展區為第三期發展區,本計畫依循主要計畫擬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三期細部計畫,以引導落實「北高雄生活新都心」之都市發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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