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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安定鄉都市計畫」於民國65年發布實施後,分別於75年、84年、92年及101年,共歷經4次通盤檢討。99年臺南市縣市合併,計畫性質由鄉街計畫變更為市鎮計畫。自65年發布實施迄今已餘40年,歷次通盤檢討皆未對安定都市規劃,有具體發展願景,導致其定位不明確。 ●面對國土與都市轉型、跨域整合的重要關鍵時刻,應積極配合國土計畫之指導,全面審視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系統、都市防災及生態環境等議題,並依都市特性,建構指導性規劃藍圖,設定整體性發展定位,進而引導本地區合理而有序的發展。 2.面積與範圍 ●安定都市計畫區位於安定區,其界線東至外鄭拐聚落西側,南至舊臺糖鐵路,西至安定國中西側之灌溉溝渠,北至曾文溪堤防為界,範圍內涵蓋安定里及安加里,計畫區面積195.9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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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鯤鯓地區於於民國 70 年納入「南鯤鯓特定區」都市計畫,期藉由南鯤鯓代天府宗教文化特色與海岸風情推動觀光發展。近年於納入民國 92 年成立之「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範圍、民國 96 年西濱快速道路北門段通車、民國103 年台84 線東西向快速公路-北門玉井線通車後,提升了南鯤鯓地區聯外交通便利性與觀光發展之潛力。 ●「南鯤鯓特定區」,自民國 70 年公告實施後,歷經三次通盤檢討,自95 年公告實施第三次通盤迄今已逾 10 年,期間歷經臺南縣市合併升格、觀光及交通建設推動、環境規劃典範移轉、土地及環境法令修正等,爰為逐步引導都市空間有秩序地成長,依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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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安定鄉都市計畫」於 65 年發布實施後,分別於 75 年、84 年、92 年及101 年,共歷經4 次通盤檢討,期間雖經歷國道 1 號全線通車、設置「臺南市科學工業園區」、國道 8 號通車等重大建設,臺南市縣市合併使其由鄉街計畫提升為市鎮計畫,自 65 年發布實施迄今已餘 40 年,歷次通盤檢討皆未對安定都市計畫規劃其發展願景。 ●國土計畫法於 105 年發布實施,107 年 4 月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對於我國空間發展計畫研訂具有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指導原則,且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自前次通盤檢討至今已達檢討年限;故藉由本次通盤檢討,依其都市特性,建構指導性規劃藍圖,進而引導本地區合理而有序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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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西屯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係於107年公告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並於108年辦理草案公開展覽,其後經109年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第一階段案件於109年公告發布實施。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中,有關人陳意見逕122案會議決議(略以):「…考量4米人行步道應屬細部計畫層級之道路,…其他人行步道之處理,再另建議市府於各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整體考量,涉及主要計畫變更者,再另案提出辦理。故於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西屯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依前開會議決議,將細計範圍內人行步道用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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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於民國68年發布實施迄今逾30年,由於本案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第一階段以及既有發展地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迄今業已超過10年。鑑於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主、細計拆離,以既有發展地區作為頂埔細部計畫一般通檢範圍,係排除應另擬細部計畫之地區,惟主要計畫仍包含完整頂埔都市計畫範圍,為避免頂埔地區都市計畫之主、細計檢討範圍不一致,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將被排除之細部計畫地區併入既有發展地區,使細部計畫範圍涵括整體頂埔地區,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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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關渡橋興建及省道台15線、市道103線改善工程,於民國71年公告實施「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性質為管制性計畫,故精神在依都市發展現況劃設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並將其他避免開發或應維持原貌之土地資源列入管制。於民國80年因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已屆滿五年,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應通盤檢討一次,故民國80年發布「變更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新訂臺北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業已於民國98發布實施,因其核定計畫範圍擴及臺北港周邊之潛在都市發展地區,包括臺北港港區、八里都市計畫、部分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與部分林口特定區計畫,爰配合縮減部分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範圍,爰辦理「變更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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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都市計畫公布實施時期前後不一,最早者係「板橋修訂都市計畫於44 年2 月26 日追認公布於日據時代(27年11月26日)公布之舊都市計畫,後於62年再修訂發布實施。板橋都市計畫於82年發布實施「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實施至今已超過二十年而未有全面性之通盤檢討。 ●「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經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決議考量實際發展需求,得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並於108年9月及108年10月分別發布實施「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及「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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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南縣政府推動總面積達3,282.92公頃的「擬定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以下簡稱「特定區」),然為加速提供進駐廠商設廠土地,經內政部都委會同意,於90年12月針對園區部分先行發布實施,園區以外地區,則於91年11月發布實施。 ●特定區計畫擬定時,將指定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及生活服務區及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列為優先發展區;將農業區列為後期發展區,且應俟優先發展區都市建設開發完成後,再視實際需要提供都市發展使用;新市區建設部分,即劃設為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及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 ,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其計畫內容屬主要計畫性質,區分為 A~G、I、N、O 等10 個區塊,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辦理開發。依據科技部於107 年7 月完成之「科學園區未來 10 年規劃藍圖」亦提出需足夠產業投資進駐之政策目標,剩餘未辦理之開發區塊 A、B、C、D、E、N、O 已具辦理之時效性與急迫性。 ●故本計畫分別就 A、C、D、E區之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 ,以及 B、N、O 區之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 ,相關計畫定位指導、土地使用配置方案、出流管制規劃以及開發財務可行性等各項層面進行擬定細部計畫作業,依前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38 次會議審決內容,配合擬定細部計畫作業併同變更主要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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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南縣政府推動總面積達3,282.92公頃的「擬定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以下簡稱「特定區」),然為加速提供進駐廠商設廠土地,經內政部都委會同意,於90年12月針對園區部分先行發布實施,園區以外地區,則於91年11月發布實施。 ●特定區計畫擬定時,於新市區建設地區共劃分為 15 個開發區塊,為健全園區之服務機能、降低水災威脅,並且帶動南科特定區及周邊地區之發展,部分重要的道路及公園兼滯洪池等必要性公共設施,已先行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及開發,其費用則於日後各該所屬開發區塊辦理區段徵收時予以歸墊。 ●I 區原屬於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公(滯)用地與道路用地,然93 年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案」,開發區塊包含 H、I(不含生活服務區)、J、K 等,剩餘開發區塊 I(供申請開發為生活服務區),尚未擬定細部計畫。為引導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周邊土地有序漸進發展,特辦理開發區塊 I 之開發,研擬細部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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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於民國95年公告實施,即為現行新埔都市計畫。辦理「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基於現有住宅區、商業區發展已趨飽和,以及污水處理廠用地及鎮公所用地不敷使用等原因,建議變更適當區位之農業區為住宅區及商業區。 ●本案係配合「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案件編號第6 案內容辦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 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新竹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 條第1 項、第3 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為配合辦理區段徵收,故應先擬定細部計畫作為辦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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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豐(新庄子地區)都市計畫於民國64年6月發布實施;而第三次通盤檢討於99年發布,今已十餘年,配合近年來政府多項重大公共投資建設計畫陸續核定及實施。由於都市的快速發展,轄內已有分區不符現況使用之現象,且地形圖資料也有相當程度變化;爰此,104年辦理「變更新豐(新庄子地區)都市計畫(重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數值地形測量、都市計畫圖重製及重製專案通盤檢討作業,將完成本鄉都市計畫區數值化管理之目標,本案亦將配合作滾動式檢討。 ●本計畫考量現況及未來發展之趨勢,並與國土計畫等上位相關計畫內容相互謀合,期透過本次通盤檢討形塑地區發展目標及構想,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作為預期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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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豐(山崎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並於64年發布實施,其後第一次通盤檢討於76年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於81年發布實施,二通後僅辦理一次專案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皆於104年發布實施,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於107年1月發布實施。 ●新豐鄉總人口數為新竹縣第4大鄉鎮市,再加上新竹工業區、台元科技園區、新竹科學園區等提供穩定就業機會,且擁有省道、鐵路、高速公路等便捷交通機能,使其就近具備提供生活機能之條件。 ●爰此,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擬定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已屆滿年限,實有必要辦理全面性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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