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國強市地重劃)

●「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995次及 1004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因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業分別於111 年 4月 25 日及113 年 11月 25 日公告實施。 ●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95次及1004次審定尚未公告發布實施案件計 3 案,本次核定案為 995 次會審定之新編號 11(1)(兒十七及兒十八)及 11(4)(即為1004次會審定新編號 10(1))(詳圖1-1),涉及之公共設施用地包括:機關用地(機二)、學校用地(文小四)、公園用地(公十一)……,附帶條件: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本案市地重劃計畫書業經 113 年 9月 12 日審核通過,爰納入第三階段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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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蘇澳(新馬地區)新城溪以南、三號道路以北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

●本計畫現行計畫為民國101年公告實施之「擬定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新城溪以南、三號道路以北地區)細部計畫」依規定應採開發許可方式辦理開發,惟自公告實施至今已逾五年,尚無任何申請開發案例,當地民眾於民國103年成立自救會,表達住宅區街廓寬度過大、開發許可門檻過高,應改採市地重劃方式進行開發等訴求。 ●本次通盤檢討即為研訂合理之開發方式和規劃內容,以促進都市發展。此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本計畫區已符合辦理定期通盤檢討之年限標準,爰依規定辦理本細部計畫區之第一次通盤檢討作業,並考量發展現況與未來發展需要作必要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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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七股都市計畫(配合整體開發部分)細部計畫書

●鑑於臺南市七股區公所附近地區聚落已具相當規模,且發展較為快速,惟公共設施服務不足,為引導地區合理發展,台南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擬定七股都市計畫」,並於109年8月發布實施,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擬定七股都市計畫」時,因考量辦理擬定都市計畫時程已達20年,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且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地區尚須踐行徵收公益性必要性、計畫可行性、出流管制規劃等作業程序,爰採分期分區開發,先行發布實施非整體開發地區之都市計畫,而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地區暫劃設為第三種農業區,待完備相關法定程序後,再行發布實施。 ●為推動七般都市計畫整體開發, 並提供都市發展所需用地、完善公共設施環境、符合城鄉發展趨勢之目的,爰辦理「變更七股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整體開發部分)專案通盤撿討」 案,本細部計畫為承接主要計畫整體開發部分變更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第22 條擬定細部計畫, 以作為開發及管制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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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產業專用區及其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新莊都市計畫(產業專用區及其周邊地區)案,係考量新莊都市計畫定位、周邊環境與交通條件劃設之產業專用區,並提供依專業知識及經驗進行創作、研發、服務與創業輔導等從業人員之職場有關設施使用為主的產業專用區、毗鄰捷運車站專供商業使用之商業區及其他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 ●「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產業專用區及其周邊地區)」案與配合主要計畫變更另行擬定之細部計畫,業已於103年實施;後因退縮規定部份誤植之故,於104年辦理「訂正新莊都市計畫(產業專用區及其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建築退縮留設規定)案」實施迄今。 ●考量部分條文實際執行困難,且上開細部計畫土管規定與103年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規定不符,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專案通盤檢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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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

●行政院民國98年核定「桃園國際航空城」列為12項優先建設之一。航空城區域計畫於民國99年4月公告實施,空間上規劃八大功能分區,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開發許可,惟因相關因素致使區域計畫政策產生轉折,故採新訂都市計畫方式辦理。 ●依「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及「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建設計畫」,內政部於民國102年號函示,基於本計畫為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提升桃園機場服務機能,就區位、規模及機能等項目原則同意辦理新訂都市計畫,並由內政部擔任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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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配合澄清湖運動 休閒園區暨捷運黃線 Y3 站建設計畫) 細部計畫案

●澄清湖棒球場於88年啟用,現為台灣四座A級球場(職棒及國際賽事)之一,屬重要場館,綜觀澄清湖棒球場所在區位係包含四類型公共設施用地之大型街廓,周邊有缺少便捷大眾運輸系統,又有公共設施用地自58年劃設置今多尚未開闢、南側社教用地原有澄清會館、演藝廳已無使用,僅剩餘辦公機能等現況發展情形,應有檢討之迫切。現今因職棒第六隊加盟中華職棒大聯盟,並擇定澄清湖棒球場作為主場、高雄都會區大眾運輸系統黃線於本計畫區周邊設站,以及高雄長庚醫院之醫療定位,均為澄清湖棒球場帶來永續發展契機。 ●為突顯本市澄清湖棒球場設施空間效能與價值,變更本計畫範圍內部分公園用地、社教用地為運動休閒專用區,並變更捷運站毗鄰之部分公園用地為捷運開發區,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辦理細部計畫擬定作業,達成結合運動、休閒、訓練、競賽、教育、健康及觀光多元化服務之國際級運動園區,帶動球場永續運營。 ●因本案業經113年12月17日第1069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修正通過之變更內容,與111年10月12日第107次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通過方案差異較大,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提升地方永續發展效益,故辦理第二次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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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L及M)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三次專案通盤檢討)案

●「擬定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時,於新市區建設地區共劃分為15個開發區塊,每一開發區塊面積約為50~60公頃,就開發財務及提供的都市服務機能而言,均為適當的整體開發規模。於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民國94年訂定,並於民國96及民國99年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主要為落實陽光電城政策及生態城市理念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因各計畫擬定之時空環境背景差異、各都市發展程度各有特殊性等,過去本計畫區為落實陽光電城政策及生態城市理念,導致部分土管要點內容較為繁雜,且實際執行時因條文疑義需加以確認協處,延宕地區開發申請時程。考量臺南市已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希冀以直轄市角度整合,檢視過去執行疑義,並落實實際發展需求,故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進行全面性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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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華產業輔導專用區

● 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未登記工廠資訊調查作業,建立未登記工廠數量、區位、面積、產業種類等,提出未登記工廠管理(清理及輔導)計畫,進行未登記工廠分級分類之輔導。 ●高雄市國土計畫公告本中,岡山嘉華地區為高雄市產業高潛力發展地區之未登記工廠群聚區,故列為優先輔導區位,依據現況土地使用分區及特性分析,建議高潛力未登記工廠群聚發展優先地區。 ●依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總量指導,考量20年發展需求,將發展密集且已形成產業聚落之岡山嘉興里一帶非都市農業區,劃設「嘉華產業輔導專用區」以及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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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南臺南站副都心地區)(暫予保留及周邊地區)案

●南臺南站副都心地區之規劃緣由可追溯至民國94年辦理「臺南市東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有鑒於臺鐵南臺南車站為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後,沙崙支線進入臺南市之首站,且站區周邊土地大部分為台糖公司、臺鐵局所有,因其土地權屬相對單純,故整合鄰近大型公共設施,轉型為南臺南站副都心,並辦理「變更臺南市東區主要計畫(南臺南站副都心地區)」,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98年審議通過,並配合鐵路地下化工程期程,將區段徵收第二期之土地列為暫予保留地區。 ●南臺南站副都心地區(第一期)區段徵收案於民國99年核准辦理徵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暨「擬定細部計畫」並於民國99 年發布實施,區段徵收作業於民國107年完成土地點交作業,因此南臺南站副都心地區已完成第一期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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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王爺壟地區)案

●本案係「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原編號變三案,依92年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退請新竹縣政府修正後,再提會討論。」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於93年重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后於94年通過。 ●惟新竹縣政府於辦理區段徵收樁位測定時,發現部份現況放樣地籍線與都市計畫圖套疊不符,同時考量道路行車安全與截角劃設等問題,需辦理修正計畫書圖內容,俾利辦理區段徵收,爰於96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參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準此,本案依大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內容,俾利後續都市計畫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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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新莊計畫(楓江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書

●本計畫為泰山、五股、新莊都市計畫、國道1 號及二重疏洪道所夾之非都市土地,周邊多為已開發之都市計畫區,使用分區除新北產業園區(原五股工業區)為工業區外,其餘為一般農業區及河川區考量中港大排以西現況多為鐵皮工廠使用,導致環境品質低落且公共設施用地不足。 ●爰此,期望透過擴大都市計畫方式,將本地區納入都市計畫管制,有效利用都市計畫工具進行整體規劃及開發,提升環境生活品質,改善原有土地使用違規情形,達到降低都市災害風險、引導土地發展、產業資源合理分配及利用之目標,並縫合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以利連結新北產業園區,進而健全都市發展秩序,促進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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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不包括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高鐵產業創意園區部分)書

●為配合自由貿易港區及智慧機械產業推動等相關政策,臺中市政府計畫於本市神岡、大雅及清水地區,引進智慧機械及航太暨相關產業;另對本市屯區即大里、太平、烏日及霧峰等地區,積極輔導產業升級及轉型外,將於該地優先評估檢討合適土地規劃設置產業園區,以優先引進該地區廠商(產業)進駐使用。 ●計畫區緊鄰高鐵特定區,具備交通便捷、產業原料及貨物流通快速之優越條件。立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整合有設廠或擴廠意願之製造業廠商,依據「產業創新條例」及相關法規,申辦「臺中高鐵創意產業園區」,優先推動高值化發展之轉型及升級,藉由研發、創新、科技賦予其再生的能量,作為智慧機械加值研發基地,深化產業鏈,形成運用在地資源優勢之發展特色。 ●本案位屬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不包括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之農業區,涉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業已取得臺中市政府民國107年函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同意迅行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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