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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為發展農業科技,引進農業科技人才,營造農業科技產業聚落,促進農業產業之轉型,以提升國際競爭力,確保我農業永續經營。 ●屏東縣既設之「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土地使用率已達92%,餘裕土地已不敷其新增用地需求。本計畫擬於其之東北側劃設約165.41公頃作為擴充園區,整合公共設施,以符合未來農業加值及支援產業成長需求,並提升園區整體開發效益。 ●既有園區佔地約233公頃,對外交通條件甚佳,整體基礎公共建設完備,自民國95年底營運至今,進駐核准之廠商家數為96家,土地使用率已達92%。既有園區面臨餘裕土地不敷需求,且國內同質性園區及鄰近工業區無法支援農業加值相關產業成長需求,在考量用地需求及產業特性之情形下,既有園區實有擴充之需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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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區位於潭子區,位處原臺中縣中區軸心地帶,發展腹地包括豐原、神岡、大雅、潭子等地,本園區亦配合臺中市區域計畫(草案),結合潭子區既有產業優勢,定位為臺中市「主要產業零組件生產基地」。期以開發具有完備公共設施及妥善管理之產業園區,吸納鄰近符合本項產業發展政策之未登記工廠,提供其合法經營及擴展事業之機會。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促進轄內土地資源之有效利用,並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及傳統產業轉型,爰依據「產業創新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及「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以臺中市政府為開發主體,積極推動「潭子聚興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開發工作。 ●開發公開甄選公民營事業(以下簡稱受託開發單位)辦理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並擬定臺中市工業區開發政策及全市性未登記工廠之清理計畫,提供合理、合法化之土地,期望引進周邊未登記工廠之廠商進駐,落實工廠集中管理,農業用地作農用之策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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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實施之「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第二案,辦理變更主要計畫案與擬定細部計畫,並經桃園市政府分別公告實施。惟貿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案市地重劃作業時,經與農田水利會(現改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協商認為計畫範圍內劃設部分住宅區仍有繼續灌溉溝渠之使用為必要,不能廢除,致使配地發生困難,後又於105年公告實施變更細部計畫案。 ●考量本案臨近鐵路地下化後新設之桃園醫院站,以及重劃會解散後將不利該地區都市發展並持續影響地方交通甚鉅,桃園市政府後續配合鐵路地下化沿線整體發展構想重新檢討都市計畫,爰依都市計畫法辦理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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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美中貿易大戰,台商回台及在地廠商投資,經濟部積極邀集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與各直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共同研商,以及行政院「企業投資障礙五缺之二【土地】」會議,為有效改善及解決產業缺地問題。 ●中南部地區計畫主動開發,規劃與台糖公司合作開發產業園區,綜合「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合稱「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以滿足產業用地需求及符合產業期待,同時促進改善投資環境,緩解未登工廠分散於農地之壓力,經濟部前於108年底提出台糖土地設置產業園區方案。 ●第一階段擇定100公頃以下土地,優先開發5處台糖農場,研提「配合台商回台土地需求,中南部產業園區開發方案」,業奉行政院109年函核定,修正後亦經行政院110函同意,第一階段優先開發之5園區於109年啟動園區報編程序(包括可行性規劃報告、區域計畫變更及環境影響評估),並預計於111 年6月陸續完成報編後啟動開發工程,111年12月起陸續提供廠商同步承租設廠,113 年後視產業發展需求啟動第一階段中期開發之其他園區規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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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絡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86年,專注於無線電、自動化工業設計和程式開發等領域。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陸續推出各類親子育樂設備,產品的類別已可涵蓋娃娃機類、運動類、打擊類、禮品類、販賣類、搖馬類、娛樂類以及模擬機類等,此外,另有專為中央氣象署高山觀測站氣象偵測需要研發設計之微型探空儀自動施放觀測設備。 ●該公司2010年將廠房遷至位於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內,面積約1.3098公頃的零星工業區(零工十二)土地(原廠區)上。目前急需在現有的在地原物料供應鏈下擴增營運規模,藉由原廠區北側嘉安段1088地號,面積約0.4323公頃作為擴建廠區。爰此,本案業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提出擴建計畫申請,經經濟部114年認定符合「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認定標準。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爰提出辦理變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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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生產電視天線、強波器,在1982年即成為全球最大的製造供應者。2002年轉型生產的LCD TV BOX,首度以OEM方式將台灣TVBOX外銷日本。 ●為因應北美、歐洲及東南亞(印尼及東協6 國)市場之擴大需求,急欲擴建廠房,增加生產線及倉儲空間,因原廠地空間不足,且鄰近工業區無可供擴廠使用之土地,故擬以二廠西側土地辦理擴廠,以滿足北美、歐洲、印尼及東協6國等市場需求。本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五點第(一)款規定,提具擴建計畫書予經濟部審查,業經經濟部民國109年核准擴建計畫,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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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延續前述產業廊帶與厚植南部半導體產業發展量,經濟部「中南部產業園區開發方案」,為滿足半導體先進製程企業之需求,依行政院「白埔農埸開發相關議題研商會議」指示由高雄市政府先行啟動產業園區相關作業。依「產業創新條例」選定高雄市岡山區及橋頭區之白埔農場作為白埔產業園區之基地範圍,以提供優良產業用地,吸引半導體廠商擴廠投資,強化南部半導體材料S 形廊帶之發展,並引領高雄市產業朝高值化方向發展與深化產業發展根基。 ●爰此,高雄市政府為促進高雄市經濟與產業發展,滿足廠商用地需求及配合白埔產業園區申請設置作業,依據都市計畫法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以利產業園區申請設置程序之進行,俾利後續園區工程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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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於93年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商,相繼於94年97年辦理柳營科技工業區第一期與第二期開發,產業用地155.54公頃已於104年全數出售。惟迄今廠商對產業用地之需求仍為殷切,實有擴區必要性,故臺南市政府積極推動柳營科技園區第三期開發區之設置計畫,以滿足產業用地需求及符合產業期待,適時提供企業優質投資環境,帶動地方發展。 ●爰依「產業創新條例」及「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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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乙種工業區於82 年03 月發佈實施「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附帶條件(應辦理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惟本計畫區迄今仍未能完備實質開發作業。 ●雲林縣政府為積極引導斗南交流道附近地區都市及產業健全發展,乃配合辦理「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針對計畫區整體土地使用、交通運輸、公共設施等規劃內容以及開發方式重新研訂具體可行計畫內容,考量計畫範圍實際使用現況、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以及實質開發財務可行性,劃分為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地區以及採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等二種不同開發方式。 ●本計畫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作業係由雲林縣政府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本計畫乃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5、921 次會議決議內容以及都市計畫法第17 條規定,辦理本計畫區細部計畫擬定法定程序作業,期能引導本計畫區健全發展以及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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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大臺南縣市合併升格、臺鐵沙崙支線通車,以及大臺南地區豐沛的產業基礎,高鐵臺南車站所屬的門戶位置成為市府重要的招商區位,配合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計畫的引入,針對高鐵站區的開發提出包括公有地發展觸媒、租稅獎勵、以及交通改善等策略,逐步落實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 ●為協助中央政府推動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之整體規劃及招商作業需求,並配合國家能源轉型政策之綠能、智慧產業實證場地,提供綠能、智慧產業進駐之專用區用地及相關附屬之管理中心、生活機能、智慧綠能產業營運使用,進一步提升科學城整體開發效益。 ●本計畫後續針對產業專用區之招商及整體產業發展升級所需,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1 項第3 款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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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都市計畫(產業專用區及其周邊地區)案,係考量新莊都市計畫定位、周邊環境與交通條件劃設之產業專用區,並提供依專業知識及經驗進行創作、研發、服務與創業輔導等從業人員之職場有關設施使用為主的產業專用區、毗鄰捷運車站專供商業使用之商業區及其他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 ●「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產業專用區及其周邊地區)」案與配合主要計畫變更另行擬定之細部計畫,業已於103年實施;後因退縮規定部份誤植之故,於104年辦理「訂正新莊都市計畫(產業專用區及其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建築退縮留設規定)案」實施迄今。 ●考量部分條文實際執行困難,且上開細部計畫土管規定與103年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規定不符,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專案通盤檢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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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時,於新市區建設地區共劃分為15個開發區塊,每一開發區塊面積約為50~60公頃,就開發財務及提供的都市服務機能而言,均為適當的整體開發規模。於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民國94年訂定,並於民國96及民國99年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主要為落實陽光電城政策及生態城市理念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因各計畫擬定之時空環境背景差異、各都市發展程度各有特殊性等,過去本計畫區為落實陽光電城政策及生態城市理念,導致部分土管要點內容較為繁雜,且實際執行時因條文疑義需加以確認協處,延宕地區開發申請時程。考量臺南市已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希冀以直轄市角度整合,檢視過去執行疑義,並落實實際發展需求,故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進行全面性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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