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計畫概觀
●北市政府配合此案已分別於 95 年發布實施「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副都市中心地區)主要計畫(「停四」停車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兼供國家電影文化中心使用)」 案,以及 102年 「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配合副都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臺灣電影文化中心)」 ,並由文化部與新北市政府共同合作完成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1 期場館之建設,業於 111 年 1 月7 日正式開館營運。
●有鑑於 1 期場館受限於土地使用條件,僅優先設置影視聽中心辦公及放映廳環境,提供行政辦公與修復影片之設備場所,其他如專業典藏、數位形式展覽、互動體驗、教育推廣、人才培育空間等亟需籌建 2 期場館(以下稱 2 館)容納需求,經行政院、文化部及新北市政府等各界協調後,行政院召開會議結論要以 「(一)有關國家電影中心 2 期所需的停(影)用地,請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影(停)用地後,參照 1 期用地無償撥用文化部。(二)有關原文化部承諾提供新北市政府協拍中心之空間,將另案補助新北市政府興建或設置新北市協拍中心建設經費」 。
●另依行政院 111 年函同意「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112-118年)」,由新北市政府無償提供新莊區副都心一段 409 地號土地作為本案用地,並由文化部編列建設費用共同合作籌建國家級影視博物館,配合文化部重新啟動規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使用需求,辦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變更範圍位於「新莊都市計畫(副都市中心地區) 」西側(詳圖 1) ,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西側位置,北側為中央路、南側為榮華路二段、西側為中平路、東側為文藝路。
●變更範圍為新莊區副都心段一小段 409 地號 1 筆土地,依地籍登記面積登載為1.6469 公頃。
●本案規劃做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2期場館,提供視聽文化典藏、影視展覽空間,以及滿足當地公共停車使用需求,強化影視文化典藏與展覽空間,提昇當地公共服務能量。
●由文化部負責辦理開闢,本案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面積1.6469 公頃,屬新北市之市有土地,未來將由文化部辦理無償撥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