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計畫概觀
●⼤林都市計畫於61年發布實施,期間曾於69年、81年、91年辦理三次通盤檢討,並於109年公告發布實施「變更⼤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階段)案」。⽽於民國80年2⽉辦理之「變更⼤林都市計畫(第⼀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將原「公⼀」「公⼆」「公三」等三處公園⽤地變更為住宅區,並附帶條件規定:「應另⾏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兒童遊樂場⽤地及適當之公共設施⽤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隨後⼤林鎮公所依據主要計畫附帶條件之規定,至85年陸續完成原「公⼀」、「公⼆」、「公三」等三處公園⽤地之細部計畫擬定作業。
●本案細部計畫於85年,其中劃設0.0772公頃之⾏政區,並以附帶條件⽅式規定:本細部計畫區內之⾏政區,應由⼟地所有權⼈共同提供,並規定全案採市地重劃⽅式開發。惟「⾏政區」非屬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之共同負擔⽤地項⽬,要求⼟地所有權⼈無償提供「⾏政區」必然造成其權益損失,原⼟地使⽤計畫之不合理性亦導致本細部計畫發布實施迄今近⼆⼗餘年,仍未辦理開關作業,因此亟須重新審視細部計畫內容,以解決現⾏計畫所衍⽣之開發限制。
●另外,本案已超過都市計畫法第26條所規定之法定檢討年限,實有⽴即辦理通盤檢討之必要。透過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檢討原計畫內容之不合理性。
●本細部計畫區位於⼤林都市計畫區東南側,東臨⼆-三計畫道
路,西與⽂(⼩)⼆為鄰,南鄰八⽶計畫道路,北至四號計畫道路南側為界,全區⾯積合計約1.80公頃。
●本規劃原則主要以提供完善的⽣活機能環境為⽬標,配合主
要計畫已劃設之分區及公共設施⽤地,增設必要之公共設施之開
發取得,提⾼⽣活居住品質及完備地區性的基礎建設。
●本案變更範圍位於⼤林都市計畫範圍內,為促使本地區之早⽇開發及達到公平合理之公共設施⽤地負擔原則,規定本細部計畫區應以市地重劃⽅式進⾏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