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計畫概觀
●「水里溪南側整體開發地區」(以下簡稱本計畫區)於58 年公告實施水里都市計畫時,係規劃為河川用地及綠地用地,至 77 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因考量水里溪堤防興建完成及公路局車站遷建所需,變更為公園用地及機關用地(供車站使用) ,其後於79 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復因公園用地面積超過需要面積及車站預定地區位不佳不利旅客上下車及轉車標準等因素,而將其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自 79 年發布實施以來,未依原附帶條件規定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至109 年6 月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規劃旨意、應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最大利用效益及減輕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有效管控開發期程等,修訂原附帶條件規定內容,以為執行依據。
●水里鄉公除依修正後附帶條件內容,另參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對附帶條件內容之陳情建議、南投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之修訂、計畫區地形條件之差異及考量未來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的辦理意願及財務可行性等因素,依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 4 點之規定,同時辦理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作業,本計畫依主要計畫之附帶條件規定內容擬定本細部計畫。
●水里都市計畫區位於水里鄉中心位置,水里溪橫向穿越,本細部計畫區則座落於水里溪南側,東以民族路為界,南大致為玉山街,西抵中山路,北以自由路為界,其規劃範圍面積約 2.4513 公頃。
●本計畫範圍作為活動轉運、旅遊服務核心,串起水里溪周邊之觀光資源,提供停車、消費、居住等服務,以契合水里之觀光旅遊、地方生活中心發展目標,以「宜居、轉運、樂水里」 為發展概念。
●本案係依「變更水里主要計畫(配合水里溪南側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案」修訂之附帶條件辦理規劃開發,依附帶條件第1 點之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