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概況
●板橋都市計畫公布實施時期前後不一,最早者係「板橋修訂都市計畫於44 年2 月26 日追認公布於日據時代(27年11月26日)公布之舊都市計畫,後於62年再修訂發布實施。板橋都市計畫於82年發布實施「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實施至今已超過二十年而未有全面性之通盤檢討。
●「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經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決議考量實際發展需求,得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並於108年9月及108年10月分別發布實施「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及「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計畫範圍北至江翠北側地區北緣、西臨湳仔溝、東至新店溪、南至四汴頭地區南緣,計畫面積共計1,355.23 公頃。
●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審議編號第4-14案「垃圾處理廠用地檢討變更」)案位置與範圍位於新店溪左岸,北側至光復街,西側及南側為光環路一段至光環路二段,東側為環河西路。變更面積合計為14.92公頃。
●本計畫採市地重劃方式進行開發,整體開發地區之開發主體為新北市政府或土地所有權人。
為使計畫能夠循序實施,本計畫預計開發年期為三年,進度需配合本案審議及辦理市地重劃時程,預估開發經費約9億8,752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