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計畫概觀
●新豐(山崎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並於64年發布實施,其後第一次通盤檢討於76年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於81年發布實施,二通後僅辦理一次專案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皆於104年發布實施,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於107年1月發布實施。
●新豐鄉總人口數為新竹縣第4大鄉鎮市,再加上新竹工業區、台元科技園區、新竹科學園區等提供穩定就業機會,且擁有省道、鐵路、高速公路等便捷交通機能,使其就近具備提供生活機能之條件。
●爰此,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擬定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已屆滿年限,實有必要辦理全面性通盤檢討。
●新豐(山崎地區)都市計畫區位處新豐鄉東南側,新豐鄉內另有一新豐(新庄子地區)都市計畫位處新豐鄉西北側,兩都市計畫並未相鄰。
●本計畫區位於新豐鄉東南側,以新豐火車站前之市街為中心,東北以忠信街為界,西南至明新科技大學,東南至縱貫鐵路南側約一百公尺處,西北迄崎頂與忠孝村界處,計畫面積為 227.4967公頃。
●本次檢討後,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劃定已發展區及優
先發展區。
1.優先發展區:第一期本計畫區緊鄰既有產業用地及新設產業園區間,因應「新豐擴大及新設產業園區」之設置發展並考量本計畫區內長期之成長需求,本次檢討在總量管制原則下,推動西側建移新的商業發展核心,爰擇定建興路以西之農業區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以及第6案範固;本計畫區之農業區皆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係屬未來發展之儲備用地,劃定為第二期優先發展區。
2.已發展區:本次檢討後除前開優先發展區外,均劃定為已發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