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概況
●大村都市計畫自民國78發布實施後,其間僅於民國87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並發布實施,至今已超過27年,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之規定應再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另現行都市計畫圖之地形為民國74年所完成測繪,距今已超過40年。民國98年彰化縣政府已協助完成現況航測地形圖,但尚未完成都市計畫圖之重製作業。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規定,為因應都市發展所需,本次通盤檢討作業須涵蓋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俾推動計畫區的建全發展。
●本案係於103年至104年公告辦理通盤檢討,經大村鄉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5年第一次會議、民國105年第二次會議、民國106年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於106年辦理草案公開展覽,並提送至彰化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成立專案小組召開8次專案小組會議,其後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4年第285次會議審議通過。
●計畫範圍東至大村排水溝及員大路以東30公尺處,西至田洋社區活動中心以西約130公尺處,南以貢旗社區活動中心以南約500公尺為界,北以往台中農業改良場道路以北30公尺處為界,面積315.9100公頃。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1.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
2.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
3.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
4.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
5.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由於原都市計畫缺少都市防災計畫規劃,故本次檢討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訂定都市防災計畫。
●調整機關用地使用項目,以增加未來使用彈性。檢討將部分現況道路調整為計畫道路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調整公共設施的適應性,符合老年化設施與空間的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