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概況
●民國75年發布之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為改善土地使用與交通系統之不完整情況,提供未來發展所增加人口對土地使用之需求,台中市政府將原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分區之土地劃分為優先發展地區與後期發展地區。
●後於民國93年發布實施「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修正原附帶條件,將後期發展地區變更為整體開發地區,同時導入開發許可機制,訂定開發單元、開發方式及開發優先次序原則,並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期藉由市場機制導引土地開發。
●由於原後期發展區範圍過大,為提高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將其劃分為14處分區開發單元範圍。本案即位處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八)」之範圍內,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向台中市政府申請代為擬定細部計畫,俾據以辦理後續整體開發相關作業。
●本計畫區位於台中市都市計畫區之西北側,臨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東側,中清路及市114西側,中清交流道南側。計畫範圍為一南北狹長的區塊,北以80公尺環中路北側道路境界線為界、南以中平路道路中心線為界、東以中清路道路境界線西側及市114西側為界、西以原水湳機場為界。
●計畫範圍行政區包括北屯區新平里、西屯區港尾里及大石里,本計畫範圍面積以圖面面積為規劃面積,故本計畫區總面積約90.01公頃。
●優先獎勵各該開發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1/2之同意者,得向市府申請代擬細部計畫,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擬定細部計畫所需費用得列入重劃共同負擔。
●配合國家重大建設或地方都市發展之需要,得由市府擬定細部計畫,辦理市地重劃開發。
●原後期發展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先行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土地,得由市府主動勘定開發單元範圍擬定細部計畫,辦理市地重劃。
●上開整體開發地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如為配合國家或地方重大建設需要,得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或取得地主同意後先行使用並保留將來參與市地重劃分配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