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計畫概觀
●原臺南縣政府推動總面積達3,282.92公頃的「擬定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以下簡稱「特定區」),然為加速提供進駐廠商設廠土地,經內政部都委會同意,於90年12月針對園區部分先行發布實施,園區以外地區,則於91年11月發布實施。
●特定區計畫擬定時,將指定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及生活服務區及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列為優先發展區;將農業區列為後期發展區,且應俟優先發展區都市建設開發完成後,再視實際需要提供都市發展使用;新市區建設部分,即劃設為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及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 ,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其計畫內容屬主要計畫性質,區分為 A~G、I、N、O 等10 個區塊,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辦理開發。依據科技部於107 年7 月完成之「科學園區未來 10 年規劃藍圖」亦提出需足夠產業投資進駐之政策目標,剩餘未辦理之開發區塊 A、B、C、D、E、N、O 已具辦理之時效性與急迫性。
●故本計畫分別就 A、C、D、E區之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 ,以及 B、N、O 區之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 ,相關計畫定位指導、土地使用配置方案、出流管制規劃以及開發財務可行性等各項層面進行擬定細部計畫作業,依前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38 次會議審決內容,配合擬定細部計畫作業併同變更主要計畫內容。
●擬定細部計畫範圍為新市政建設區塊南科特定區 A、B、C、D、E、N 及 O 區,主要面積合計 430.14 公頃,扣除住宅區(既成聚落)及部分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後,開發面積合計 414.78 公頃。
●除一般徵收外,採區段徵收進行開發,本計畫所應負擔之部分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外,其開闢經費得由臺南市政府籌措,先行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或工程施工;產業支援區、生活服務區、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學校用地、道路用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共計375.42 公頃,應以區段徵收辦理整體開發。
●烏橋中路以西為產業支援群(含 A、B(部分) 、C、D、E(部分)區)維持產業機能發展,針對周邊環境配設聯外及隔離設施。
●烏橋中路以東部份(含 B(領寄聚落) 、E(部分) 、N、O 區)則轉型為居住生活空間,為生活服務群,其中 B 區考量既有聚落、產業發展、開放空間等新舊介面媒合,擬結合商業機能節點,深化都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