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概況
●「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於民國95年公告實施,即為現行新埔都市計畫。辦理「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基於現有住宅區、商業區發展已趨飽和,以及污水處理廠用地及鎮公所用地不敷使用等原因,建議變更適當區位之農業區為住宅區及商業區。
●本案係配合「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案件編號第6 案內容辦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 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新竹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 條第1 項、第3 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為配合辦理區段徵收,故應先擬定細部計畫作為辦理之依據。
●本案係以「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案件編號第6 案為計畫範圍,面積計27.04 公頃。範圍包含:
1.中正路以西,鳳山溪以北,竹14 縣道(義民路)以南之地區。
2.田新路以北地區。
●本計畫區採區段徵收辦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新竹縣政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
●除公有土地配回原管理機關外,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道路、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綠地、停車場、廣場用地及廣場兼停車場等用地,無償登記為新竹縣所有,環保設施、機關、市場、社教等用地,得由新竹縣政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