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概況
●大溪都市計畫於民國45年公告實施後,分別於民國64年公告實施「大溪擴大都市計畫」案、民國72年公告實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於民國87年公告實施,依據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期透過本次通盤檢討,解決原計畫內容與都市發展需求落差與其他附帶條件地區之開發課題以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與開闢等問題,以因應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實際需求。
●本次通盤檢討原編號變九案、變十一案涉行政園區區段徵收,原為87年2月第二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之計畫內容,主要係為取得機關用地(供行政中心使用)。
●本計畫區位於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所在地,計畫範圍北起信義路北側坡崁下,向北延伸至旭橋;南止於私立至善高中南側;東至原遠興纖維公司舊址南側山坡向南延至山腳下排水溝為界,西至大漢溪東側坡崁下。計畫面積242.08公頃。
●大溪都市計畫行政園區案區段徵收範圍,位於大溪都市計畫區之西南隅,東鄰康莊路、西接住宅區及保護區、南至都市計畫範圍界、北約至康莊路與中華路口,面積為13.60公頃。
1.因應人口成長、住宅區及商業區發展飽和情形,需取得都市發展土地。
2.配合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園區計畫,妥適保存及利用機二用地具有文化保存價值之建物及空間。
3.透過整體開發興闢機關及公共設施用地,解決辦公廳舍空間不敷使用問題,提升都市生活及服務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