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計畫概觀
●鹿港福興都市計畫始於44公告實施,辦理擴大都市計畫於60 年公布實施,75 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 91 年及 94 年分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特別針對本區域內之古蹟、寺廟、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物的保存區、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都市設計、公共開放空間獎勵等,進行相關管制要點條文的增修訂。
●目前鹿港福興都市計畫係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辦理,惟依都市計畫法第23 條規定,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 14 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 16 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鹿港福興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際,配合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作業,以落實計畫的分層管理,提升計畫執行效率,其主要計畫通盤檢討部分,於 104 年 發布實施。
●細部計畫擬定範圍為鹿港福興都市計畫區之全部,其東起福興鄉第 6 號公墓,西至中廣電臺,南到員林大排,北以文(中)二之國中預定地為界,面積合計452.58 公頃,其中包括鹿港鎮 19 個里之部分地區,及福興鄉 3個村之部分地區。
●為與彰化縣鹿港鎮景觀綱要計畫、彰化縣競爭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規劃案、鹿港都市更新可行性分析暨策略規劃案及鹿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規劃等規劃妥予結合,促使本計畫區達成「生活文化城-舊城核心文化區」之定位,提出以下開發構想:
1.依據文資法規定,重新檢討現有保存區範圍與管制內容
2.強化土地資源利用,加速公共設施開闢,鞏固發展優勢
3.研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都市設計規範,強化土地使用彈性並塑造傳統建築景觀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