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計畫概觀
●新北市中山高速公路以北、五股坑溪以南、二重疏洪道以西及新五路以東地區,自民國57年公告為淡水河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民國90年,因臺北防洪第三期及後續工程,堤防設計6公尺高,已達20年頻率洪水位標準,故改列為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
●本地區係設定為具滯洪功能之洪水平原管制區,惟多年來非法棄置堆積成山且綠草樹林覆蓋多時,已無法發揮原設定防洪滯留功能。本計畫區為重新地區僅存之大規模未發展地區,另民國106年12月15日新北市區域計畫業已指述本計畫區為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是以新北市政府除積極推動五股疏左地區洪水平原解禁及現況綠美化事宜外,並依據上位計畫指導及本計畫區位及交通條件,著手辦理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以健全當地都市機能與環境品質。
●前述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依經濟部函示,得與五股疏左地區洪水平原第二級管制區解禁事宜併行辦理,惟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仍應完成行政院核定之各項防洪設施,在尚未完成解禁事宜前,區內土地利用仍須依「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及「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等核定基率」等相關規定辦理。
●規劃範圍位於臺北盆地西北側,其西側為五股市區及林口台地,北部則為觀音山區,南鄰中山高速公路及五股交流道,其中都市土地之都市計畫屬「五股都市計畫」之範圍,主要為農業區,非都市土地部份則主要為一般農業區。規劃範圍為中山高速公路以北、五股坑溪以南、二重疏洪道以西、新五路以東所圍成之範圍,面積約169.46公頃。
●至於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即為前述規劃範圍剔除五股都市計畫農業區後,剩餘非都市土地範圍,其北以五股都市計畫(洲子洋地區)細部計畫、西以五股都市計畫農業區、東以二重疏洪道、南以中山高速公路為界,面積約141.58公頃。
●依內政部92年函釋,「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故本計畫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為原則,由新北市政府為開發主體辦理。區段徵收範圍為計畫範圍剔除道路用地兼供快速公路使用、溝渠用地及已設置之抽水站用地,總計區段徵收範圍面積148.37公頃。
●經剔除之道路用地兼供快速公路使用、溝渠用地及已設置之抽水站用地,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落實本計畫區之計畫管制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