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6 00:07【記者潘鴻志╱台北報導】
內政部營建署為加速土地開發利用,促進國家建設發展:積極辦理兩大方案:
一、擴大委託縣(市)政府辦理審議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落實九十年一月六日及七日召開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結論:「建立縣市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變更之單一窗口及一定面積以下之非都市土地內之土地變更,應逐步授權縣(市)政府審議核定。」,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函頒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於前開要點第二點訂定十公頃以下非都市土地變更申請案件授權縣(市)政府審議核定之規定,並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開始實施,目前除轄內無非都市土地之縣(市)外,其餘十八個縣(市)政府皆接受本部委託辦理審議業務。嗣後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修正條文,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函頒修正前開要點第二點規定,將符合規定條件之變更開發計畫,亦委託縣(市)政府辦理審議許可。
營建署指出,因內政部委託縣(市)政府辦理審議許可實施迄今已七年,縣(市)政府皆有專責承辦單位作為單一窗口受理審議案件,核發許可及駁回案件數約一四○件,已累積不少審議經驗,且多數縣(市)首長仍期望中央能將審議權擴大下授地方,以強化地方審議自主性及落實地方自治。為瞭解縣(市)政府對於本部擴大委託縣(市)政府審議規模之意願及相關需求,內政部前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及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召開二次座談會,逐一徵詢各縣(市)政府接受委託意願,並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召開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草案)會議,目前十八個縣(市)政府皆同意內政部委辦三十公頃以下之非都市土地變更開發許可案件審議核定(除坐落土地跨越二個縣(市)行政區域以上、軍事設施、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建設計畫及因應緊急天然災害所需設施等中央政府機關申請之開發案、海埔地之申請開發案外),並自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實施。
二、淡海及高雄新市鎮開發建設。
據營建署表示,為了建構淡海及高雄新市鎮良好的聯外交通及投資環境,該署除積極辦理二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增加土地開發方式、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外,已修正通過「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六條,增訂第四項有關新市鎮開發基金得視其營運效能及財務狀況補助聯外交通建設經費之規定,並研修完成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範圍(草案)報行政院核定,俟經核定後即得給予進駐新市鎮之有利發展產業稅捐減免,鼓勵產業進駐新市鎮,加速新市鎮土地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