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Q: 31.1、雲林縣水林鄉鄉公所所在地「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地目:田,可否分割?相關法規、函釋請告之?2、私人水利地可否設定地役權?
A: 31.一、查耕地之定義及分割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及第16條定有明文,有關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辦理分割,並無上開規定之限制。 所詢事宜因涉實務審認,屬地方政府權責,仍請 台端詳敘具體案情,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詢。
二、有關水利地之地役權設定乙節,查地役權之相關規定於民法第851條至第859條定有明文,另水利地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請逕洽相關機關辦理。
Q: 32.本人於「台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區」內從事休閒農業,並且為「大甲鎮休閒農業產銷班第一班班長」,惟本人所從事休閒農業之土地,部分為三七五減租承租土地,本人為佃農身分。今地主以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無自任耕作」為由,擬收回本人所承租之土地,目前透過鎮公所及縣政府調解中。本人也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情釋疑,「休閒農業是否為農業之一環」,回覆「農輔字第0950122896號」,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休閒農業的經營屬農業之範疇。而且「台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農輔字第0930050013號公告劃定。所以本人就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辨法」第八條;休閒農業區得依規劃設置平面停車場、涼亭(棚)設施、衛生設施之休閒農業設施。因為休閒農業是近幾年政府大力推行的農業政策,本人從小一直務農種植水稻,現今配合政府政策,經營休閒農業,讓遊客能體驗農業生活。以前是靠勞力種植農作,用以養家糊口,現在是以農業經驗及服務來賺錢。現今地主以土地變更使用做停車場及涼亭為由,因無自任耕作之事實,提請租約無效。請門一、佃農從事休閒農業,是否為耕作行為?二、休閒農業區可設置平面停車場、涼亭(棚)設施、衛生設施之休閒農業設施。這些設施在休閒農業區內有無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是否屬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以期達到增加耕地生產力及耕作便利。
A: 32.關於您詢問三七五租約佃農從事休閒農業,是否為耕作行為,及休閒農業區設置平面停車場、涼亭(棚)設施、衛生等設施,有無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等相關事宜乙節,因係個案事實審查認定問題,屬地方政府權責事項,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Q: 33. 375租約承租人已死亡,繼承人辦理租約變更登記時是否須出租人全體於租約附表蓋張同意?出租人有百餘人時有什麼解套方法嗎?
A: 33. 關於375租約承租人已死亡,繼承人辦理租約變更登記時之應附文件及辦理程序等相關規定,請參考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詳細內容請連結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index.asp);如仍有疑義,因所詢事項係個案事實審查認定問題,屬地方政府權責事項,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Q: 34.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請數筆不同所有權人之土地合併分割案,然地政機關卻以申請案應先報部核准方能成案為由不以受理。即向 貴部申請合併分割專案,然 貴部函復此為地方之權責,讓人無所適從,煩請 貴部能再更詳細解釋申請程序。
A: 34.有關耕地專案分割程序事宜,囿於耕地分割涉實務審認,程序上需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地政事務所陳報其上級縣(市)政府,縣(市)政府依規定審核後,再函報本部專案核准。茲檢送本部92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0920061584號函供參。
Q: 35.請問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所稱之〞分割後〞係指「分割並完成登記作業後」?或是「分割但未完成登記作業」亦須符合相關規定?
A: 35.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其中「分割後」係指完成共有物分割登記,即登記後每人所有面積皆達0.25公頃,始得辦理。因案涉實務審認,屬地方政府權責, 台端如仍有疑義,請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