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Q: 11.由於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等需要,可以申辦耕地分割嗎?
A: 11.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可以申請耕地分割。所謂執行土地政策及農業政策,係指下列事項:
(一)政府辦理放租或放領。
(二)政府分配原住民保留地。
(三)地權調整。
(四)地籍整理。
(五)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改善。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二、前述第三款所稱「地權調整」,指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一編第五章所規定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之事宜,而有辦理分割必要者而言。例如耕地所有權人為了耕作上的便利或經營管理上的需要,申請將毗鄰之數宗耕地連件辦理合併分割者,在合併分割後之耕地筆數並未增加原則下,可以受理申辦。但是如果所申請之耕地,位在重劃區內,必須合併分割後的耕地能直接鄰接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才准許分割。
三、如果兩筆不同所有權人的毗鄰耕地,打算在每人所有面積不變,耕地筆數不增加及耕作便利的前提下,協議耕地位置互易,以連件方式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耕地合併、分割及共有物分割登記,由於並不違反農業政策,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
四、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放領耕地時,以「戶長」或「家屬一人」名義代表承領耕地,但實際上係由多人分戶分耕分管的耕地,如果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基於放領耕地屬土地政策之執行,准予辦理。
五、抵繳遺產稅的耕地,如分割後各筆耕地面積未達0.25公頃,不得分割。
Q: 12.對耕地分割仍有疑問時,怎麼辦?
A: 12.耕地分割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故申請人如對分割登記仍有疑問時,可以檢附詳細資料,直接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詢問。
Q: 13.農地和耕地有何不同?
A: 13.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Q: 14.本人有一筆三七五租約耕地,因承租人長期外地來回工作,無時間照顧農作,由承租人姪兒代為耕種,承租人租金均按時繳納,因租期屆滿承租人未向公所辦理續訂租約,公所已將該筆土地註銷登記,請問經註銷土地,土地登記謄本已不再註記三七五租約, 該筆土地三七五租約是否就是等於終止租約註銷土地將來政府如辦理徵收,承租人是否還有三分之一的權利本人因不在耕地所址,可否將該筆註銷耕地,另外出租予第三者原承租人想到公所辦理續訂租約,可以嗎?條件為何如果一筆土地分兩張三七五租約,分別由不同人承租, 其中一張租約經公所註銷,該筆土地可否另外出租予第三者
A: 14.一、 關於所詢耕地三七五租約租期屆滿,經鄉(鎮、市、區)公所逕為公告註銷租約,究否仍屬訂有三七五租約乙節,按本部75.4.1.台內地字第395584號函示出、承租人於申請期間內,均未提出申請時,依照減租條例第二十條:「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之意旨,鄉(鎮、市、區)公所應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將登記結果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出、承租人。承租人於鄉(鎮、市、區)公所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而經公告期滿確定後始提出續訂登記,如經鄉(鎮、市、區)公所查明租約土地確有繼續耕作之事實,並經該所再依照清理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未於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提出相反意見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本於行政權逕為更正,准其續訂租約;如出租人提出相反意見,則依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調解調處。至於經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已無耕作事實者,應不予受理。故經(鎮、市、區)公所註銷租約後,並非任由承租人隨時要求續訂租約,而應以承租人確有耕作事實為必要條件,且應循上述程序辦理。
二、 至於經註銷租約之土地嗣後如辦理徵收時,承租人是否可領地價補償費,及經註銷租約之土地可否再行出租等節,關鍵在於原承租人是否仍有繼續耕作的事實而經依上述函示規定更正續訂租約。由於案關事實認定問題,屬鄉(鎮、市、區)公所業務權責事項,故請詳敘具體個案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Q: 15."既成道路"之定義為何?如何認定?解釋之法令條文為何?
A: 15.有關台端詢問既成道路認定等疑義乙案,因屬本部營建署業務,本司業函移該署主政查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