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Q: 1.農地重劃後農地坵形規劃原則為何?
A: 1.一、勘選重劃地區。
二、擬訂農地重劃計畫、報請核定、公告實施。
三、規劃、設計重劃工程與施工。
四、土地分配及負擔計算。
五、分配結果之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六、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七、工程驗收結算。
八、經費決算及編撰成果總報告書報內政部核備。
Q: 2.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農地移轉承受人身分是否仍予限制?
A: 2.一、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本部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四二八一號函停止適用「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農地所有權繼承移轉登記案件之處理原則」與「台灣省福建省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及相關書表格式。
二、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農業政策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現行土地法第三十條: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及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農地繼承人部分不能自耕者,於遺產分割時,應將耕地分歸能自耕者繼承之。農地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者,應於繼承開始後一年內,將繼承之農地出賣與有耕作能力之人之規定,因應放寬農地農有,均配合修法予以刪除。嗣後承購農地,憑依修正後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
Q: 3.請問耕地可以分割嗎?
A: 3.一、89.1.28以後,對於耕地分割的限制已經放寬了。原則上,假如打算分割的耕地,於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皆能達到0.25公頃以上的話,就可以分割。但是對於一些情形比較特殊的耕地,雖然分割後各宗面積未達0.25公頃,也特別通融准許分割,後面會說明有哪些情形。
二、所以,先查查自己的土地是否屬於耕地,如果是,請先計算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是否達到0.25公頃的標準;如果不符標準,沒關係,請進一步對照自己的耕地是否屬於特別通融准許分割情形的種類之內。如果連准許分割的特殊情形也不是的話,你的土地,便不可以分割了喔!
Q: 4.什麼叫做「耕地」呢?還有,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通融准許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A: 4.一、按照現行法令規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者,屬於耕地。
二、前面已經說明,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但是,因為情形特殊,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例外情形如下:
(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二)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地號土地。
(三)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89.1.28(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五)89.1.27(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六)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七)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八)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Q: 5.建有合法農舍的耕地可以辦理分割嗎?
A: 5.耕地如果符合各項分割規定的要件,就可以申請分割;耕地上已經興建的合法農舍,並不影響耕地分割之受理申請。